國立臺北科技大學115學年度日間部弱勢助學作業須知
一、申請條件、限制(所有條件皆須符合)
(一)申請對象:
-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之在學學生。
- 年級限制:
- )五專部後二年:4~5年級。
- )大學部、碩士班:1~4年級。
- )博士班:1~7年級。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達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經濟條件及相關限制:
- 家庭年所得:
- )五專部後二年、大學部:家庭年所得未逾90萬元。
- )碩士班、博士班:家庭年所得未逾70萬元。
- 家庭利息所得: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未逾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該利息金額得予扣除)。
- 家庭不動產價值: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逾650萬元。
- 同一教育單位不重複減免: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同年級重複就讀,第2次就讀不享有減免資格。
- 政府機關同質補助不可重複請:EX弱勢助學、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軍公教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等,依教育部審查結果為主。
- 前項所述家庭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 )學生未婚者:
- 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 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學生未婚者:
- 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請另檢具「切結書-年所得不列計」
- 因父母其為外籍人士(未有身分證字號),無法取得財務證明,請另檢具「切結書-外籍人士無法取得財務證明」
二、申辦時間
- 115年09月01日起至115年09月30日截止。
- 截止時間以當日17:00為準。書面資料應於期限內送達,郵寄者亦同(不以郵戳為憑)。
- 學雜費繳納悉依教務處規定辦理。學生應如期完成註冊繳費程序,不得因辦理減免事宜而規避或延宕教務處所定之註冊義務。
三、作業流程
(一)申辦:
- 登錄申請系統:請登入「校園入口網站-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申請系統-弱勢助學申請系統」,填寫資料並確實送出。
- 繳交應備文件:
- )減免申請暨切結書(自登錄申請系統後輸出列印,並請親筆簽名)
- )家庭戶籍資料(以下擇一)
- 戶口名簿影本:新式直書(包括詳細記事)
- 戶籍謄本正本:新式直書,且為3個月內申請(包括詳細記事)
- 所應附家庭人口資料範疇,請依照第一條第(二)項第6款說明:
- 學生(申請人)未婚者,提供父母親或監護人以及學生本人之資料
- 學生(申請人)已婚者,提供配偶以及學生本人之資料
- 學生(申請人)離婚或配偶死亡者,提供學生本人之資料
(二)學校-書面初審(9月):
- 就書面資料予以初審,於申請系統動態更新審查結果(3個工作日為原則)。
- 通過者,予以提送教育部審查。
- 不通過者,申請系統將透過學校信箱發送通知。申請人於截止日前完成補正,視為通過,予以提送教育部審查。截止日前未能補正者,屬於不通過,不另通知。
(三)教育部-經濟資格審查(11月):
- 通過者,該案進入下階段審查作業。
- 不通過者,學校將透過學校信箱通知,學生依說明辦理申復作業。
- )申復合格者,該案進入下階段審查作業。
- )不申復者,註銷申請案。
- )不回復通知是否辦理申復者,視同放棄申復資格,屬於不申復者。
(四)教育部-上學期各部會重複請領情狀審查(12月):
- 無重複者,於下學期學雜費逕予減免額度。
- 有重複者,學校將透過學校信箱通知,學生依說明辦理意向選擇作業。
(五)教育部-下學期各部會重複請領情狀審查(4或5月):
- 無重複者,該申請案結案入檔。
- 有重複者,學校將透過學校信箱通知,學生依說明辦理意向選擇作業。
- )選擇本校弱勢助學審查合格者,該申請案結案入檔。
- )選擇其他補助者,註銷申請案,學校將透過學校信箱通知學生辦理補繳回學雜費作業(屆時僅能以現金繳費);未辦理補繳作業者,視同未完成註冊,依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學生每學期應於本校規定期間內繳納各項費用及選課,完成註冊手續。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且未申請休學者,一律予以退學。辦理退學作業。」辦理退學作業。
四、減免額度
| 家庭年收入 |
每學年度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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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大學部 五專後二年 |
碩.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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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
30萬以下 |
20,000元 |
16,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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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
30-40萬以下 |
1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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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
40-50萬以下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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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
50-60萬以下 |
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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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
60-70萬以下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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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級 |
70-90萬以下 |
15,000元 |
無 |
五、核發規定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 補助金額。
- 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前述第(五)及(六)項之核發作業將於教育部結報作業完成後 (預計116年5月中旬)統一辦理;款項之核銷與撥款流程,悉依本校主計室及總務處出納組之作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