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大圖
112 弱勢助學金(已申請學雜費減免同學不能再申請本弱勢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 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90 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 70 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 2 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 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 學業成績計算)。
家庭年所得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申請期限: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至第2週(五)下午17:00截止
三、申辦流程:
1.至「學校首頁→校園入口網站→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系統」填寫申請暨切結書。
※因應112學年度起新增補助五專生(四~五年級),故另行作業;五專生申請表(點此下載)請繕打、勿手寫。
2.簽具申請切結書、備妥相關證明文件(A4列印,勿剪裁)。
3.親送或掛號郵寄至 (106344)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行政大樓一樓學務處,信封請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4.經教育部審核合格並給予補助者,於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助學金金額。(第一學期無減免,請繳交全額學雜費。)
四、補助額度:
家庭年收入 | 每學年度補助金額 | ||
級距 | 大學部 (含五專後二年) |
碩博士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20,000元 | 16,500元 |
第二級 | 30-40萬以下 | 12,500元 | |
第三級 | 40-50萬以下 | 10,000元 | |
第四級 | 50-60萬以下 | 7,500元 | |
第五級 | 60-70萬以下 | 5,000元 | |
第六級 | 70-90萬以下 | 15,000元 | 無 |
五、注意事項:
-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 已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申請各項就學優待獎補助金重複時,依政府機關規定之優先順序給付,不得更正。
- 教育部將審合判定之資格回覆本校,分二階段公告於學務處網頁供學生登錄查詢。
六、審查結果:
(為免影響個人權益,請依下列時間點自行查詢)
1.學校初審結果:請於學校行事曆第四週的週五檢視系統。
- 「初審通過」表示校內初審通過,將送教育部審查;
- 「審核中」表示未收到書面資料;「初審未通過」表示不合格,原因將註明於備註欄。欲補件、更正資料者請於學校行事曆第五週的週五前完成作業。
2.教育部第一次比對結果:請於11月15日檢視系統。
- 「第一次比對通過」表示教育部初審通過。
- 「第一次比對未通過」或「對教育部判定補助級距」有疑義,欲申復者請先行電洽諮詢,並依通知完成作業(遇假日順延1日)。
七、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
- )需提供父親、母親、學生3人資料
- )若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所德顯失公平者,請另檢具「單親家庭切結書(點此下載)」)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 27712171 #1286 課指組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