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大圖
弱勢助學金 (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僅能擇一)
一、申請資格:
-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學籍(不包括五專前三年、研究所在職專班)
- 於修業年限內(五專:4~5年級。大學:1~4年級。碩班:1~4年級。博班:1~7年級。)
- 完全具備下列條件: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合計:五專後二年、大學部低於(含) 90 萬元、碩博班低於(含) 70 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含) 2 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含) 650 萬元
- )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 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前述「家庭年所得應計列人口」計算方式如下:
- (1)學生未婚者:
- 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申請期限: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第2週(星期五,下午17:00)截止
三、申辦流程:
- 至「學校首頁→校園入口網站→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系統」登錄(無須上傳資料),列印申請書。
- 繳交書面資料至學務處。
- 學校初審結果:約3個工作日,系統動態更新結果。(最遲於第3週星期五中午12:00前完成資料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教育部初審:11/15系統更新動態結果。
- 經教育部審核合格並給予補助者,將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補助總金額。(第1學期無減免,請繳交全額學雜費。)
四、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影本,「記事」不得省略)或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 )需提供父親、母親、學生3人資料(若不同戶,請分別申請,一併繳交)
- )若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所得顯失公平者,請另檢具「單親家庭切結書(點此下載)」)。※申請系統於該關係人之「特殊狀況」欄位點選「離婚」即可。
五、補助額度:
家庭年收入 | 每學年度補助金額 | ||
級距 | 大學部 (含五專後二年) |
碩.博士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20,000元 | 16,500元 |
第二級 | 30-40萬以下 | 12,500元 | |
第三級 | 40-50萬以下 | 10,000元 | |
第四級 | 50-60萬以下 | 7,500元 | |
第五級 | 60-70萬以下 | 5,000元 | |
第六級 | 70-90萬以下 | 15,000元 | 無 |
六、注意事項:
-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 已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申請各項就學優待獎補助金重複時,依政府機關規定之優先順序給付,不得更正。
- 教育部將審合判定之資格回覆本校,分二階段公告於學務處網頁供學生登錄查詢。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 27712171 #1286 課指組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