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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大圖

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112學年度第2學期)

一、申辦資格:

軍公教遺族、原住民學生、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經公所開具證明文件者,非自行認定)。

  1. 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延畢生不享有減免補助資格(修業年限:大學4年級、碩士4年級、博士7年級;身心障礙學生不在此限)
  2. 同一教育單位不得重複請領。因故休學而後復學轉學者若前次已享有減免補助,同一教育單位,不重複享有補助資格。EX:陳同學二年級下期中旬休學,於九月開學時轉學,續讀二年級,因二年級上、下學期已獲得過減免補助,再次就讀二年級,不再享有減免補助資格,需至三年級才可再次申辦。
  3. 機關各類助學金皆不得重複申請,例如弱勢助學、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軍公教子女就學補助、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等,多重補助資格只能擇一申請
  4. 學校僅就書面資料完備性予以初審,若經教育部審查有上述情狀而不合格者將予以追繳減免金額屆時僅能以現金補繳,逾期未繳者,將依本校學則第10條:「學生每學期應於本校規定期間內繳納各項費用及選課,完成註冊手續。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且未申請休學者,一律予以退學」辦理相關作業。

二、申辦期限:

1、一般生舊生:113/01/01~113/01/19(五)下午17:00截止

2、新生(含研究所提前入學)轉學生不可抗力因素者無故延遲申辦者:113/01/01~113/02/14(三)下午17:00截止

(1)完成系統登錄送達完備書面資料至學務處,方屬完成申辦程序。

(2)書面資料初審不合格者,應於截止日前完成補正。

(3)不可抗力因素者,指「首次取得減免資格或因重新鑑定,致使證明文件尚在政府單位作業中,預計能於申辦截止日前取得者」,亦請於截止日前完成系統登錄,並註記原因。

(4)無故延遲申辦者,指「於申辦截止日後,方行補正書面資料者」或「於申辦截止日後,無不可抗力因素申辦者」,經書面初審通過,將予以註記(可自系統歷次申請紀錄備註欄查得)。因本校推廣、輔導及時申辦已多個學期;無故延遲申辦累計滿2次者,無故延遲申辦自第3次起算將嚴格執行「不予受理」

(5)新生取得學號,即可登錄校園入口網站,進行申辦減免作業;與「填寫學生基本資料」無關係。請務必把握時間申辦減免事宜。

 

三、作業流程:

1、至學校首頁→校園入口網站→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系統填寫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2、簽具(1)申請切結書,並依說明事項,備妥(2)相關證明文件(A4列印,勿剪裁)。

3、親送或掛號郵寄至(106344)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一號行政大樓一樓學務處封請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日間部)」。

4、減免作業→依減免後金額繳費

「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申請系統」使用手冊─學生申請

「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申請系統」操作SOP─學生申請

 

四、注意事項:    

1、請先完成申辦後繳費,繳費單依學校作業,自行上臺銀網站下載繳費單。

2、就學貸款者: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務必依申請時限辦妥學雜費減免後,再依減免後之繳費單繳費或申請就學貸款。(勿先行繳費)

3中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申請學校住宿,另有優遇,請自行參考學務處網頁。

五、應備證件: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雜費減免應備證件及備註說明
減免身分別 繳驗證件 備註說明
給卹未滿及期滿軍公教遺族
(限非營利事業單位在職身亡者之遺族)
1.至系統填寫印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系級請填寫新學期之年級!)
2.撫卹令/卹亡給與令/年撫卹金證書(需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4.給卹未滿軍公教遺族須加填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1)同一學制在學期間教育部已核准通過者,無須再重新申請。
(2)休學者,復學需再行申請。惟再行復學之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
原住民學生 1.至系統填寫印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系級請填寫新學期之年級!)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族裔證明(三個月內,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1)同一學制在學期間教育部已核准通過者,無須再重新申請。
(2)休學者,復學需再行申請,惟再行復學之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
現役軍人子女 1.至系統填寫印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系級請填寫新學期之年級!)
2.現役軍人身分證(影本)
3.軍眷補給證(影本)
4.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每學期須重新申請。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1.至系統填寫印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系級請填寫新學期之年級!)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4.自行檢視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220萬以下(父親、母親及學生三人合計,學生若已婚僅計算學生本人及配偶)
5.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請另檢具
單親家庭切結書(點此下載)
每學期須重新申請。
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
1.至系統填寫印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系級請填寫新學期之年級!)
2.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
每學期須重新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 至系統填寫印出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系級請填寫新學期之年級!)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3.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每學期須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