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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條文修正及本校補助金申請優先順序之規定公告

一、111學年度以後(含111學年)入學之學生,適用新制規定,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相關獎補助方式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

二、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1.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3.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二)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1.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
百分之五十,或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2.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三)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四)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三、本獎補助辦法修正後,補助名額調整如下:優先核發獎學金;獎學金核發後,仍有剩餘時,始發給補助金。每校身心障礙學生扣除領取獎學金人數後,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人以下,得補助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加補助一人;餘數未滿三人,得增加補助一人。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之規定,經由學校相關會議議決後公告。

四、依本校111-1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於補助金部分符合申請要件並實際提出申請之人數如超過補助名額時,優先順序之排序條件依序如下:
(1)經濟弱勢者:提出證明者優先,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中低收證明或特殊境遇證明等資料。
(2)學年度成績高低:高分者優先。
(3)所修學分數:學分數高者優先。
(4)專業技能檢定:考取專業性證照或檢定,需檢附該年度之證照或證書。
(5)參加競賽或展覽:參加縣市政府層級以上所舉辦之賽事,需檢附該年度之參賽或參展證明。

五、若有任何問題歡迎向資源教室承辦人陳敬文輔導人員洽詢,電話:(02)2771-217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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