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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大圖

梯次二【數位自主學習計畫獎助金】112-2學期(申請時間:4月1日9:00至4月12日17:00截止)

10.數位自主學習計畫獎助金

🌿 重要訊息:收件方式:紙本收件,送至國百館201室

enlightened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低收入戶學生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需載明學生姓名),且該證明文件 在當學期開學日仍為有效。 
(二) 身心障礙學生: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在當學期開學日仍為有效。 
(三)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並檢附全戶戶 籍謄本(三個月以內,記事不得省略),且該證明文件在當學期開學日仍為有效。
(四)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需載明學生姓名),且該證明文件在當學期開學日仍為有效。
(五) 原住民學生: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三個月以內,記事不得省略),需載明原住民籍者。 
(六) 新住民及其子女: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不得省略),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七) 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學生:依據前一學期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名單為準。
(八)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九) 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學生:檢附孕婦健康手冊或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以內,記事不得省略)。
前項第八款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時,由學生事務處邀集導師、行政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 院(系)所代表,就學生所提供之相關事證予以審查,並簽奉校長核定後納入獎助對象。

數位自主學習 圖檔

數位自主學習3.6


繳件地點:國百館201室

聯絡窗口:教務處 綜企組 吳先生(分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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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請下載最新版申請表單,並使用電腦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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