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臺教高(三)字第1142203661A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規定如下

四、補貼方式:

(一)補貼一般學生身分每名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身分每名一學期七千元。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費用相同。

(二)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僅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須提供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三)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