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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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業於111年3月25日公布「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3月27日起施行。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