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第二條修正說明及QA,請詳見相關訊息。

一、依教育部110年7月16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9394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0年7月13日疾管慢字第1100300486號函辦理。
二、於校園進行愛滋防治衛教宣導時,整合校內資源及結合校外相關單位,將旨揭修正說明及QA融入演講與活動、通識及專業課程、導師知能研習等,以建立師生正確的愛滋防治認知與意識。